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鲁******大型普通客车沿郓城县郓杨路(郓城至杨集)由南向北行驶至侯咽集镇陈楼村处,因行车未关好车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乘客龚某某从鲁******大型普通客车跌落,造成龚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