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年过八十的陈老太太与丈夫共育有三子,2015年其丈夫去世,陈老太太无法再单独居住,三兄弟遂于当年签订一份“赡养母亲协议书”,约定陈老太太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和陪伴4个月,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赡养、陪伴,每个月须承担母亲护理、生活费5000元及非住院医疗费1000元,协议签订后,三兄弟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但自2018年9月之后,陈老太太的二儿子陈某某却不再向陈老太太履行赡养义务。陈老太太遂于近期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补交赡养费并继续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陈某某辩称:一、该协议对自己无效,协议内容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二、自己身患各种疾病,已失去亲自照顾、陪伴自己母亲的能力;
三、自己虽然有退休金,但仅够自己生活及治病所用,已无力再支付赡养费。
一、被告签订该赡养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无效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代表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赡养义务;
二、被告声称自己因患疾病丧失亲自照料、陪伴自己母亲的能力,但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交有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三、被告向法院主张自己经济上无力再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于理不符,一方面陈老太太在本案中主张的补交赡养费数额既是协议约定也未超过被告的支付能力,另一方面,依据协议内容,支付赡养费仅是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补充方式,被告可以在今后选择亲自照料、陪伴母亲的方式继续履行赡养义务,不会超出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