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虚开发票,合计9008余万元,获利2.16万元!被菏泽一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04-20 09:29:04    编辑: 菏泽信息港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近日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详细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镇**村**排,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大厦**楼**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陈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向陈某某介绍何某、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菏泽市定陶区、开发区等地注册菏泽快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17家空壳公司,领取税控盘和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林某某等人将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交给徐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在没有实际销售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6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0086258元。被告人王某某从林某某、陈某某等人处获取好处费人民币2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何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伟
2020年12月2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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