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5月26日起,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二轮车、三轮车、四轮车,机动三轮车等车辆(以下简称“三小车辆”)依法禁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三、对禁售的“三小车辆”按法律规定进行依法查扣;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和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将移交至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从严从快依法处置。
四、希望广大经营户自觉遵守“三小车辆”禁售相关规定,不购进、不销售、及时下架“三小车辆”,共同营造质优价廉、安全、文明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