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由市供电公司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接到《市长信箱处理单》后,该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调查处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要求,对符合“一户一表”条件的居民客户可以自愿选择峰谷电价,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每千瓦时加价0.03元,谷段每千瓦时降价0.17元(采暖期每千瓦时降价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每千瓦时0.5769元、谷段电价0.3769元(采暖期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非采暖期:峰时段8:00—22:00,谷时段22:00—次日8:00;采 暖 期:峰时段8:00—20:00,谷时段20:00—次日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