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
为了依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法定的标准地名,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将“巴黎城”更名为“南店子佳苑”。
小区更名后,在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采取逐步变更的方式对证照予以更换,并确保变更期间相关证照正常使用。
一、不动产证照。地名变更所涉及的不动产证照信息暂不集中变更。待所涉土地或房产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时,再予以变更地名(地址)。
二、单位(机构)证照。地名变更所涉各类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暂不集中变更,由注册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备案)登记时一并予以规范;属于社会组织的,由社会组织及时依法申请变更住所(地址)信息。单位(机构)需要变更组织机构代码相关信息的按照规定办理。
三、个人(公民)证照。地名变更所涉居民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户籍地址信息暂不集中变更,相关地名(地址)信息在周期性换发居民身份证或办理户籍事宜时,再予以变更;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继续有效,按证照记载的周期更换。
四、地名标志。地名变更后,原门(楼)牌编码不做调整、更换。地名变更所涉及的其他不规范地名标志,由县民政局责令设置部门(单位)予以拆除并及时更换;逾期未拆除或无法确定设置部门(单位)的,由县民政局在有效范围内公告后,会同依照权责规定的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确需重新设置的由县民政局督导标志设置责任部门(单位)及时补设。
五、地图地名注记。公开出版地图、网络电子地图注记不规范地名的,由县民政局汇总地名变更信息后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导其新版中使用标准名称或致函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更正。
六、户外牌匾标识。户外牌匾标识标注不规范地名的由县民政局会同依照权责规定的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设置单位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