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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南华路南段华府盛世小区东门北侧
2021年5月15日,该局接到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访受〔2021〕160号):南华路南段华府盛世小区东,百姓超市多台空调室外机与冷柜机安装于小区内侧,运行时产生巨大噪音,影响小区居民正常休息。5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百姓超市实际名称为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购物中心西侧1单元楼道口对面安装了自北以南依次安装了2组中央空调压缩机,4组冷柜压缩机,楼道口上部安装了2组中央空调压缩机;现场4组冷柜压缩机正常通电运行中,采取了3面(顶部、西部、北部)半封闭式隔音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楼道口南侧安装了1组冷柜压缩机,正常通电运行,现场采取了1面隔音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5月18日,该局委托光远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购物中心西侧空调外机外1米处噪声进行检测。5月20日,光远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噪声检测结果:昼间70dB(A),夜间57dB(A)。《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规定,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即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空调压缩机排放噪声超标。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中央空调一直未使用,在5月16日该局现场检查后,立即停用3组冷柜机。同时,积极联系冷柜机安装厂家安排工作人员前来处理。
5月18日,该局对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责令在冷柜压缩机、中央空调压缩机未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前,减少冷柜机使用数量,并停止使用中央空调。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多次联系冷柜机安装厂家尽快安排人员前来移机。5月24日,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全部冷柜机停用,山东永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5组冷柜压缩机进行了移机处理。
以上事实,证据有(1)、2021年5月16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违法事实;(2)、2021年5月16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3)、2021年5月18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程序;(4)、2021年5月18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执法程序;(5)、2021年5月21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6)、2021年5月16日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7)、2021年5月16日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经营者安众学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8)、2021年5月18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对其下达了《关于责令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限期整改的通知》(菏东环通〔2021〕82号)及送达回执1份,证明执法程序;(9)、2021年5月20日光远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份,
证明违法事实;(10)、2021年5月24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改正情况;(11)、2021年5月24日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改正情况;(12)、2021年5月24日东明县斯创购物中心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改正情况;(13)、菏泽市生态环境局东明县分局执法人员执法证电子信息,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购物中心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该局于2021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东环罚告字[2021]第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东环听告字[2021]第12号)告知你购物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购物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规定: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其裁量因素判定标准和裁量等级为:①超标情况,夜间超标7分贝,裁量等级4。②建设地点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3。③超标时段,22时至次日6时,裁量等级5。
按裁量表计算,应对你购物中心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三佰壹拾贰元整(¥25312.00元)。
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表
确认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该局决定对你购物中心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在裁量表确认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即在25312元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贰佰肆拾玖元整(¥20249.00元)。
限你购物中心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该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你购物中心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该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该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购物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该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