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城区交通管理工作,规范城区道路交通通行秩序,为广大交通参与者营造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在我县城区开展为期3个月的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城区内医院、学校、广场、车站、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车辆流量较为密集的区域为重点整治区域;城区重点路口、易发生拥堵的路段为重点整治路段。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机动车的;
(二)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及报废车、改(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逆向行驶及违法停车的;
(五)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或在人行道上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六)重中型载货汽车、重中型挂车、低速载货汽车、特型机动车、农用车、拖拉机违反通行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
(七)行人闯红灯,不按规定走人行道,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八)故意损毁公共交通管理设施设备的,随意占用道路堆放生产生活资料、建筑材料或开挖道路施工作业的。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互相转告,积极配合交通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