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高速铁路运营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相关规定,划定鲁南高铁菏曲段、菏兰铁路山东段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K230+014~K295+023段、K340+233~K366+532段,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左、右两侧各300米范围内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其他路段,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左、右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K407+711~K416+611段,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左、右两侧各400米范围内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其他路段,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左、右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鲁南高铁菏曲段、菏兰铁路山东段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左、右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除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的,全部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控制抽取地下水,新增深井(井深超过100米)、机井群(井数大于9口,井间距小于200米的密集分布的群井)的,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铁路运输企业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监测方案,加强铁路运营期间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内及周边范围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等情况监测,定期对监测数据和地面沉降影响原因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报请调整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范围。